(修訂版)
第一條 不準違規(guī)停電、無故拖延檢修搶修和延遲送電。
第二條 不準違反政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客戶收費。
第三條 不準無故拒絕或拖延客戶用電申請、增加辦理條件和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 不準為客戶工程指定設計、施工、供貨單位。
第五條 不準擅自變更客戶用電信息、對外泄露客戶個人信息及商業(yè)秘密。
第六條 不準漠視客戶合理用電訴求、推諉搪塞怠慢客戶。
第七條 不準阻塞客戶投訴舉報渠道。
第八條 不準營業(yè)窗口擅自離崗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九條 不準接受客戶吃請和收受客戶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第十條 不準利用崗位與工作便利侵害客戶利益、為個人及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