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認為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jiān)局)對其投訴舉報存在行政不作為,于2024年3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3月11日決定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立案的法定職責,確認其違法。
2、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法定職責,確認其違法。
申請人李**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4日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信》及其相關證據材料,郵政掛號信編號為: XA 225464752762;舉報事由為:本人生活所需于2023年11月28日在甘肅省****購物廣場超市購買9袋魔芋裙帶菜,消費金額:9元,生產日期2023/08/08,保質期:9個月,生產許可證號:SC12543062105401,產品執(zhí)行標準號:0/YXSX0001S,產品類型:即食魔芋淀粉制品,經食用后查詢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并詳細規(guī)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鈉使用范圍、使用量,在食品添加劑分類:即食魔芋淀粉制品并沒有使用范圍,該產品包裝明確標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添加劑直接添加,嚴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該產品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超范圍使用添加劑,該款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規(guī)定處罰。現在本人依法向貴局舉報,希望貴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guī)定對違法商家進行查處及處罰。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08日確認收到申請人實名舉報信,至今沒收到被申請人投訴告知及舉報處罰結果,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依據該條款,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再依據該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三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fā)現涉嫌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線索的,應當自發(fā)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是2023.12.08號,對于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于舉報應當依法審查最長30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并且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也就是最晚到2024.1.18號。截止到申請人提起本復議之日的2024年3月1日沒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嚴重超過了法定期限屬于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過程中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侵犯了申請人的及時行政知情權,故申請人在本案中享有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資格;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及《行政復議法》第四條“違法必糾”的基本原則,及第二十八條(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違反法定程序的;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法定期限內未及時履行告知法定告知義務、違法;根據行政復議法有錯必究,提出該申請。請支持我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一、對于被答復人認為我局超過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立案違法,我局不認可。
原因如下:被答復人向我局通過掛號信舉報案涉相關違法行為,我局在辦理本次舉報事項流程上與投訴嚴格區(qū)分開。被答復人依據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是處理投訴事項的法定期間,與本案處理舉報事項應有所區(qū)別。根據該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而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已經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于12月25日已向被答復人郵寄回復函,故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告知義務。
二、對于被答復人認為我局超過法定期限履行告知被答復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違法,我局不認可。同上,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兩名工作人員在案涉企業(yè)進行行政執(zhí)法調查,發(fā)現其生產銷售的“魔芋裙帶菜”未將魔芋跟裙帶菜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分開標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我局于12月25日已向被答復人郵寄回復函,告知我局已依法受理及處理結果,故我局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被答復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復人舉報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于2023年12日4日購買了9袋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魔芋裙帶菜。申請人認為該商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超范圍使用添加劑,于2023年12月4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舉報信》進行舉報。2023年12月22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yè)被投訴產品進行核查,經核查,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是可以添加在醬腌菜中的,該公司腌制裙帶菜時會用到乙二胺四乙酸二鈉,并非在魔芋的拌料和配料中使用到乙二胺四乙酸二鈉,因對產品標簽未做到嚴格審核,未將魔芋跟裙帶菜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分開標明。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請人郵寄《舉報回復函》告知了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申請人李**認為被申請人的舉報辦結反饋存在程序違法,于2024年3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3月1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申請人舉報信;2.商品照片及購物小票;3.郵寄物流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回復函復印件;2.郵政快遞回執(zhí)及物流信息;3.責令整改通知書;4.整改后的產品圖片。
本府認為,申請人向縣市監(jiān)局提交的材料為《舉報信》,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條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8日在收到《舉報信》后,于2023年12月22日案涉企業(yè)進行行政執(zhí)法調查,經核查,涉案企業(yè)在未在魔芋中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是在標簽中未將魔芋和裙帶菜的食品添加劑分開標明,并非超范圍使用添加劑,被申請人縣市監(jiān)局已于當天向涉案企業(yè)下發(fā)《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于12月25日向申請人郵寄《舉報回復函》告知了申請人其核查情況,被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且內容已包含對申請人的舉報的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的內容,實質上已履行其法定告知職責,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縣市監(jiān)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的復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