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中,申請人李**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