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委托代理人:錢**,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岳陽縣張谷英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陽縣張谷英集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三軍,鎮(zhèn)長
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天鵝中路40號。
法定代表人:袁干保,局長
申請人陳**不服原岳陽縣*村鄉(xiāng)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的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10月2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
申請人陳**稱,1998年期間申請人在深圳工作,因當時年輕無知,出于急需辦理購房資格的原因,于當年的1月15日,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岳陽縣*村鄉(xiāng)民政所與一名為“朱**”身份證號為43062171082****的男子登記結婚,但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男方“朱**”并未到登記現(xiàn)場,也未提供戶口登記簿,*村鄉(xiāng)民政所未予審核“朱**”身份即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號為〈湘*民字第980***號〉。辦完登記后,“朱**”也下落不明,申請人更從未與“朱**”見過面,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過著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為步入人生正軌,后申請人欲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系,根據(jù)公安機關人口查詢卻查發(fā)現(xiàn)“朱**”的身份信息完全虛假,所謂“朱**”的這個人自始就不存在,以致法院對申請人離婚請求無法受理,更無法解除。2022年3月,申請人又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撤銷湘*民980***號結婚證,汨羅市人民法院以該案超過訴訟期限為由駁回起訴。現(xiàn)申請人的婚姻是離也離不了,結也結不成。申請人也是多次向當?shù)貗D聯(lián)組織、民政部門主張權利尋求幫助均無果。時至今長達二十年,申請人從青年到中年,人生最寶貴的青春年華無不被這段畸形的婚姻關系所折磨和煎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版)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并提供(一)戶口證明、(二)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二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本案中,原*村鄉(xiāng)人民政府作為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申請人結婚登記時,既未要求“朱**”親自到婚姻登記現(xiàn)場來辦理,也未依《條例》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完備的身份證明材料,以致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朱**”的虛假身份。申請人認為,造成申請人婚姻登記錯誤的后果,固然有申請人結婚草率的因素,但婚姻登記機關嚴重違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導致婚姻登記錯誤是明顯存在重大過錯。婚姻自主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國家設立婚姻登記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基礎信息錯誤所作的信息,理應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婚姻登記不是一般的行政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狀態(tài)的一種確認,這種確認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將影響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一生。本案中的申請人即如此,如果僅以超過訴訟期限就喪失救濟途徑,無疑將導致公民的婚姻權受到損害,也明顯有違立法原則和目的。也正是基于此,(2018)最高法行申9030號裁判觀點明確:“一般情況下,只要行政機關存在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即持續(xù)負擔作為義務,該作為義務不因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而消滅。特別是在相對人已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職申請時,行政機關更應及時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機關對其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亦不因行政相對人的履行申請而轉變?yōu)橐郎暾垜男械姆ǘ氊煟创朔N情形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錯誤婚姻登記由原*村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現(xiàn)*村鄉(xiāng)人民政府已撤鄉(xiāng)并鎮(zhèn)于被申請人張谷英人民政府,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現(xiàn)是婚姻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兩被申請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申請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提出依法履職申請,但至今岳陽縣民政局既未向申請人作出任何回復,也未作出相關履職行為。為此,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申請人現(xiàn)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府提出以上復議請求,懇請支持!
被申請人岳陽縣張谷英鎮(zhèn)人民政府答復稱:一、關于陳**與朱**在岳陽縣*村鄉(xiāng)民政所進行結婚登記事宜。陳**主張:“陳**與朱**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朱**未到現(xiàn)場、未提供戶口登記簿,朱**的身份信息虛假,*村鄉(xiāng)民政所未予審核朱**身份即辦理了結婚登記。”該主張僅為陳**單方陳述,并無任何依據(jù)佐證該說法。原岳陽縣*村鄉(xiāng)民政所在對陳**與朱**辦理結婚登記時,保存有陳**和朱**的身份材料,結婚登記文書上有陳**和朱**的簽名。
二、陳**就與朱**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已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解決。陳**于2022年3月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湘*民980***號結婚登記證書,汨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681行初13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陳**的起訴。
三、陳**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期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的規(guī)定,陳**于2023年10月17日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條件。
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答復稱:我縣2003年10月01日之前的婚姻登記在各地鄉(xiāng)鎮(zhèn)民政所辦理,2003年10月01日之后統(tǒng)一在我婚姻登記中心辦理婚姻登記,經(jīng)查2003年10月01日之前*村鄉(xiāng)民政所移交到我婚姻登記中心的檔案,未查到當事人陳**的婚姻登記記錄,因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jù),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1月15日,申請人陳**與身份證號碼為43062171082****的朱**在岳陽縣*村鄉(xiāng)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岳陽縣*村鄉(xiāng)民政所于1998年1月15日頒發(fā)證號為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給申請人陳**。2022年3月,申請人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撤銷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汨羅市人民法院以該案超過訴訟期限為由駁回起訴。2023年8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政策法規(guī)股、岳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分別寄送了《依法履職申請書》。2023年10月17日,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10月20日決定受理,因案情復雜,本府于2023年12月15日制發(fā)岳縣政復延字[2023]第89號延期審理通知書,決定延期30日審理。
另查明,1、經(jīng)湖南省戶籍人口信息系統(tǒng)查詢,無朱**(男,身份證號碼:43062171082****)的戶籍信息;2、經(jīng)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閱200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婚姻登記檔案,查到當事人登記記錄如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jīng)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未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結婚或者離婚記錄”;3、原岳陽縣*村鄉(xiāng)人民政府因已撤鄉(xiāng)并鎮(zhèn)已并入岳陽縣張谷英鎮(zhèn)人民政府;4、2003年10月1日后,岳陽縣辦理婚姻登記職能已收歸于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申請人提供的:1、申請人身份證明及戶口本;2、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3、(2022)湘0681行初138號行政裁定書;4、快遞單(兩份);被申請人提供的:1、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本府調(diào)查所得的:1、岳陽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的證明;2、原*村鄉(xiāng)民政所工作人員余**的調(diào)查筆錄;3、原*村鄉(xiāng)民政所工作人員萬**的微信聊天截圖。
本府認為,案涉婚姻登記行為發(fā)生在1998年1月15日,應當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明、(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的規(guī)定進行辦理,即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法定證件、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岳陽縣張谷英鎮(zhèn)人民政府、岳陽縣民政局沒有提供任何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材料,且經(jīng)湖南省戶籍人口信息系統(tǒng)查詢,無朱**(男,身份證號碼:43062171082****)的戶籍信息。故原婚姻登記機關即原岳陽縣*村鄉(xiāng)人民政府沒有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其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客觀上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另經(jīng)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詢,未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結婚或者離婚記錄,故本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岳陽縣民政局刪除申請人與“朱**”的結婚登記記錄。
據(jù)此,本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撤銷原岳陽縣*村鄉(xiāng)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15日對申請人陳**作出的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