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左*鳴。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8號。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津,縣市場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申請人左*鳴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不予立案的舉報投訴回復,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1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答復事項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左*鳴稱,1、被申請人未履行行政職責,未針對舉報人舉報案件進行依法調查。2022.10.18申請人舉報內容如下:涉案產品贈送的辣椒醬標簽計量方式為:散裝稱重,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4.1.5.1規(guī)定: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shù)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根據(jù)的相關規(guī)定,贈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并且必須保證其與約定的質量、品種相符,《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在此是不適用的。被投訴舉報人未履行日常的審查義務,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流入到市場中。2022.10.28被申請人回復如下: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我局工作人員即對湖南湘**記食品有限公司涉舉報產品進行調查核實。經查實,涉舉報產品為散裝稱重食品,該產品有合格檢測報告,與投訴人反映的情況不符。不予立案處理。
2、被申請人認定法律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未針對涉案產品展開全面調查,未針對涉案產品 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斷說明、被申請人未依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并收集、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等相關證據(jù),最終導致其對應當立案的 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綜上,本案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行職責被申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124條、125條沒收商家違法所得(單價乘銷量)、處罰。
綜上,請岳陽縣人民政府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對復議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嚴格履行一個行政部門依法執(zhí)行的義務。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答復稱,經答復人調查,被投訴人湖南湘**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味香約圓好味剁椒被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鮮農產品銷售經營部在拼多多電商平臺開設“農*鮮土物產”店鋪,銷售的商品“米豆腐重慶貴州湖南四川農家土特產秀山酉陽米豆腐涼粉小吃送辣椒”中被當贈品附帶贈送。答復人對被投訴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該公司已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及生產許可證,并現(xiàn)場提供了產品質檢報告、出廠檢測記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執(zhí)法人員檢查了味香約好味剁椒標簽,該標簽上標明了計量方式為散裝稱重,其生產的商品屬散裝食品不屬預包裝食品不適用GB7718標準。GB7718標準2. 1預包裝食品已經明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其重點在于預先定量,而被投訴人生產的產品未預先定量,故該被投訴的產品不屬GB7718定義的預包裝食品而屬散裝食品,并未違反國家相關要求。我局已履行全面、公平、公開、公正職責并做出對左*鳴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1、答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2、答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或者適用依據(jù)正確。3、答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內容適當。4、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者復議請求)沒有依據(jù)。
綜上所述,答復人認為,答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投訴回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請求岳陽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左*鳴于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鮮農產品銷售經營部在拼多多電商平臺開設“農*鮮土物產”店鋪購買了商品“米豆腐重慶貴州湖南四川農家土特產秀山酉陽米豆腐涼粉小吃送辣椒”,其中被投訴人湖南湘**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味香約圓好味剁椒當贈品附帶贈送。2022年10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涉案產品贈送的辣椒醬標簽計量方式為:散裝稱重,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022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回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我局工作人員即對湖南湘**記食品有限公司涉舉報產品進行調查核實。經查實,涉舉報產品為散裝稱重食品,該產品有合格檢測報告,與投訴人反映的情況不符。不予立案處理”。申請人不服該舉報投訴處理,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當日決定受理。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回復截圖、投訴舉報信、涉案產品照片、訂單交易信息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案涉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案涉產品的檢測報告、網(wǎng)店及銷售產品截圖等證據(jù)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告知案件辦理情況系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復申請人案件辦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依法對被投訴公司進行現(xiàn)場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舉報投訴結果向申請人依法作出了回復,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至于申請人所提案涉產品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問題,現(xiàn)行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其重點在于預先定量,而案涉產品味香約好味剁椒未預先定量,該商品標簽上標明了計量方式為散裝稱重,其生產的商品屬散裝食品不屬預包裝食品。根據(jù)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1條“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xiàn)制現(xiàn)售食品的標識”,故該案涉產品味香約好味剁椒不屬于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所管轄的產品。
綜上,對于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作出的舉報投訴回復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jù)此,本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左*鳴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