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1—00006 |
岳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嚴厲打擊違法用電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通告
岳縣政通〔2021〕4號
為切實規(guī)范用電秩序,維護電力建設運營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湖南省電力建設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私拉亂接、繞表用電等各類竊電行為。對盜竊電能的單位和個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1-5倍罰款;竊電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拒絕改正的,依法停止對其供電。
三、嚴禁用電不裝表、用電不付費的行為。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的均應到當?shù)毓╇妴挝灰酪?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未辦理用電報裝手續(xù)或繞表擅自用電的,一律視為竊電行為并依法給予處罰,對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chǎn)、銷售、出租竊電裝置。禁止脅迫、指使、協(xié)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一經(jīng)查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電力建設、電力設施搶修,擾亂供電企業(yè)正常的生產(chǎn)、工作和營業(yè)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范圍內進行釣魚和掛鉤用電等極易引起涉電安全事故的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范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違反該規(guī)定的,由縣供電公司責令所有權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縣供電公司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不予補償。如在修剪或砍伐過程中當事人妨礙或阻撓,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范圍內從事堆取土、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線下違章作業(yè)施工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依法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