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幫助誠信個人發(fā)展,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據(jù)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與管理遵循公正、公開、客觀、中立、動態(tài)、被動的原則。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個人信用級別,是廣義的信用級別,是指自然人的主觀誠信級別,即:個人誠信的主觀意愿程度。本標準不對個人的客觀履約能力進行評價,它僅僅關注個人履約的意愿,并被動地、忠實地記錄個人履約的結果。除非個人提出申請,本標準對個人評級前的歷史信用表現(xiàn)不作關注。本標準主要關注個人評級后的信用表現(xiàn),并被動地、忠實地、動態(tài)地向社會反映。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建檔人是指個人信用檔案的被記錄人,如:對于張三的個人信用檔案,張三就是該個人信用檔案的建檔人。
第五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創(chuàng)建符合本標準的計算機軟件系統(tǒng),由該系統(tǒng)自動為建檔人評定信用級別,并保證個人信用級別評定的客觀性與制度性,減少主觀性與人為性。
第六條 個人信用級別根據(jù)建檔人個人信用檔案記錄評定,并動態(tài)記錄到建檔人個人信用檔案中。
第二章 級別符號
第七條 個人信用級別分為A、B、C、D四類級別,其中A、B、C前三個類級是按身份證與學歷證的可信度評定的,D級為警示級別,表明可信度很低。前三類級別又按信用積分和信用記錄分為三檔子級別,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D類級別按降級前的級別分別為:DA、DB、DC。信用級別根據(jù)建檔人信用檔案中的信用記錄與信用積分的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八條 信用級別另外使用 “+”號與“-”號兩個附加符號,分別表示建檔人是否做出了帶有315條款的誠信承諾或是否近期有失信記錄。
一、“+”號的表示:建檔人做出了帶有315條款的誠信承諾,該誠信承諾的內容是:
(一)建檔人鄭重承諾:
1.遵守法律、法規(guī);
2.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諾;
3.對于不合法、無效的承諾積極采取法律救濟手段;(如因重大誤解或對方欺詐、脅迫而作出的承諾,應積極采取法律措施。)
4.對于因意外而沒有履行承諾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5.善意地對待利益相關人。
(二)如果建檔人違反上述承諾,將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和《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承擔公開投訴與永久曝光的責任。
二、“-”號的表示:建檔人近360內有失信記錄(注:可信度為可信或較可信的失信記錄,下同)。
第三章 級別評定與升降
第九條 建檔人個人信用檔案中的身份證與學歷證書均通過認證的,為A級。信用積分高于360分后,提升為AA級;信用積分高于720分后,提升為AAA級;信用積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時,對應降低信用級別。
第十條 建檔人個人信用檔案中身份證或學歷證書的一項通過認證的,為B級。信用積分高于360分后,提升為BB級;信用積分高于720分后,提升為BBB級;信用積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時,對應降低信用級別。
第十一條 建檔人個人信用檔案中的身份證與學歷證書均未通過認證的,為C級。信用積分高于360分后,提升為CC級;信用積分高于720分后,提升為CCC級;信用積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時,對應降低信用級別。
第十二條 建檔人在信用積分低于零分或近360內發(fā)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為時,原信用級別降低為D級,其中:原信用級別為A類的,降低為DA級;原信用級別為B類的,降低為DB級;原信用級別為C類的,降低為DC級。
第十三條 C級與B級可以通過補充身份證、學歷證書認證的方式對應提高信用級別,如:CC級的身份證與學歷證書通過認證后,對應提升為AA級。
第四章 失信管理與失信責任
第十四條 獲得信用評級的個人失信后,由其利益關系人根據(jù)其承諾,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內部信息管理標準》、《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和《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對其進行內部投訴、公開投訴或永久曝光,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按相關標準忠實地記錄失信行為,并按相關標準扣減信用積分,調整信用級別。
第十五條 在信用評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企圖或已經(jīng)騙取信用級別的,為重大失信行為,將給予永久曝光或聯(lián)合曝光的處罰,并相應確定或調整信用級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為了便于人們解讀個人信用級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根據(jù)本標準編制《個人信用級別評定及附加符號說明表》,見附表。
第十七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yè)術語》。
第二十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