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岳縣城執(zhí)罰決字〔2024〕第050號
當事人:熊火洲
身份證號碼:43062119******7039
住址:岳陽縣長湖鄉(xiāng)燎原村香爐村民組24號
聯(lián)系電話:152****8742
經查實,2024年6月21日上午08時許,我局燃氣股執(zhí)法人員在長湖鄉(xiāng)荊州村日常巡查過程中,在居民自建房院內發(fā)現你在使用導氣管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氣,經執(zhí)法人員現場勘查,你使用導氣管倒裝YSP35.5型氣瓶,數量1瓶,瓶內充裝了液化石油氣12公斤。你在經過專業(yè)資質培訓,取得了燃氣配送證的情況下,明知不得倒灌燃氣,仍然擅自在家自行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氣,此行為涉嫌違反了《岳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四)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縣城執(zhí)罰告字〔2024〕第050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
根據《岳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岳陽湘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岳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岳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