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教體發(fā)〔2017〕4號
岳陽縣教育體育局
關于印發(fā)《岳陽縣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
及事故責任追究制規(guī)定》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縣直各學校,各民辦教育機構:
《岳陽縣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及事故責任追究制規(guī)定》已經縣教育體育局黨委行政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岳陽縣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及事故責任追究制規(guī)定
岳陽縣教育體育局
2016年12月20日
岳陽縣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及
事故責任追究制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發(fā)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教育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安全工作本著“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本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分級管理。政府各部門以及社會力量所辦學校(幼兒園)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辦學單位負責,同時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指導。
第三條 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學生。學校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試行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規(guī)定。
第四條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作為評先和評估學校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二章 學校安全教育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為先、明確責任、教管結合”的方針,做好教育、預防、管理工作。學校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設安全教育課,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自我防護能力。
第六條 學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計劃,要針對教學規(guī)律、學科課程和學生年齡特點,結合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5.12”防震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活動等,大力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幼兒園應當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
第七條 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及飲用水安全、校內外集體活動安全、體育活動安全、衛(wèi)生健康安全、流行性傳染病防控安全、校舍安全、設備設施安全、計算機網絡安全、教學實驗安全、防范自然災害的安全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愛路護路教育、防校園欺凌和暴力、防誘拐、禁賭禁毒、反邪教等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同時,應滲透對中小學生進行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的教育內容。
第八條 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防范、防護教育,開展在緊急狀態(tài)下應急避險、救助技能訓練,使學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及自我保護技能。
第九條 加強學生紀律、法制教育。學校應對學生進行校紀校規(guī)教育,讓學生熟知并自覺遵守校紀校規(guī)。學校選聘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或公安干警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應對不法侵害。
第十條 學校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條 學校應通過家長學校、家訪、致家長的一封信、安全教育告家長書等形式,加強對家長的安全教育,明確家長及學生監(jiān)護人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第三章 安全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qū)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3、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4、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5、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十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5、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6、學校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副校長為分管工作的主管責任人,管理好有關處室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對所負責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各處室主任為所管部門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管理好本部門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措施不當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門主任責任。
第十七條 各年級組長為本年級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做好上傳下達、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本年級安全事故,直接追究年級組長責任。
第十八條 班主任為本班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學生的養(yǎng)成教育,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如因班主任教育監(jiān)管不力而出現學生意外事故,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根據事故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科任教師為所教本節(jié)課的主要責任人,課堂教學始終要有教師,絕不脫崗。發(fā)現本節(jié)課有異常情況及時向班主任報告或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如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引發(fā)學生安全事故,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認定
第二十一條 教育教學事故的責任認定
1、因曠職(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請假手續(xù),教務處未安排調課而導致課未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3、上課期間離開課堂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4、品行不良,行為不端,猥褻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5、上班期間酗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6、室外體育課因保護不當或不力造成學生嚴重運動傷害;體育課未按原定計劃隨便改換活動內容而造成學生運動傷害和造成影響的;體育課期間因教師不在崗,學生無人監(jiān)管造成學生傷害的。
第二十二條 校內外集體活動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執(zhí)行校內外大型活動報批制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2、未制定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或制定的安全應急預案職責不明確,在活動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出現安全事故的。
4、因校園內疏散通道不暢通,通道未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損壞,或學生疏散時組織不嚴密,出現踩蹋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上學、放學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在校門前出現交通安全事故的;
2、校門口及校園內未設置安全設施或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不到位造成交通事故的;
2、學校未實行校園封閉管理,導致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因指揮不當或未按指定路線行駛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校車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生在校園內上下車時未安排教師組織或安排的組織人員工作不到位造成學生傷害的;
2、學生在校園內上下車時未辦理交接手續(xù),學生未及時上下車而造成學生傷害的;
3、對校車安全監(jiān)管不力,對校車非法營運、校車駕駛人無相應資質、駕駛人酒后駕駛或校車超載未予制止而進入校園接送學生發(fā)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設備設施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火災事故的;
2、因防護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因校內高地、水池、樓梯、電梯、落地玻璃門、在建工地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未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未采取防護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4、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5、設備設施管理人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第二十六條 校園治安事故的責任認定
1、平時值班值宿、節(jié)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工作不盡職,且當日校內發(fā)生重大治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學校門衛(wèi)人員和校警不在崗位或在崗位不盡職,導致外來人員入校造成學校財物損失或造成師生傷害事故的。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學校在防火、用電、用油、使用煤氣及房屋防雷等方面消防安全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2、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安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3、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液化氣鋼瓶,或雖經允許但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液化氣鋼瓶,或使用液化氣鋼瓶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
4、發(fā)生火災后組織疏散不及時,造成學生踩踏或學生傷害的;
5、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6、校內用火點、線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事故的。
第二十八條 食品及飲用水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建立學校食品及飲用水安全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及飲用水管理人員的;
2、師生在校內食堂就餐、飲水、衛(wèi)生保健等方面,未建立學校食品及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3、學校食堂、商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服務的;
4、學校食堂、商店從業(yè)人員未取得健康體檢證明或存在傳染性疾病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5、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及原材料的;
6、由于食堂、商店“四防”(防鼠、防蚊蠅、防塵、防投毒)設施不到位,門未鎖、窗未關或安全保衛(wèi)措施不完善等而導致食物中毒事件發(fā)生的;
7、對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時限進行整改的;
8、發(fā)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tài)擴大的;
9、未配合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10、學校食堂、商店食品從業(yè)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商店不執(zhí)行食品安全法和市縣有關文件規(guī)定,采購、銷售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第二十七條 校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未按規(guī)定組織校舍檢查鑒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時報告或不報告的;
2、學校安排和組織師生在D級危房上課、辦公或食宿的;
3、因樓梯扶手松動、照明設施不完善、校舍樓房懸浮物有危險等原因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墻、危廁、危門,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二十九條 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未按要求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進行保管使用,造成藥品丟失和學生傷害事故的。
第三十條 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發(fā)生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救治工作,致使傳染病疫情事態(tài)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校園欺凌和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由于門衛(wèi)人員、校警未執(zhí)行校園封閉管理制度,致使社會閑散人員進校造成校園欺凌和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對學生進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校園欺凌和暴力侵害事故的;
3、對流失生、學困生、行為偏差生、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幫教不力或監(jiān)管不到位,對學生之間已發(fā)現的矛盾糾紛未及時化解或化解不力,造成校園欺凌和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安全責任追究的范圍:在學校校園校舍設施、食品及飲用水安全、校車安全、疾病預防、道路交通、學生宿舍、安全教育、危化物品、特種設備、消防、學生活動、師生交往等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中,學校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出現失職、瀆職行為。
1、凡由學校舉辦并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各種校內、校外集體活動,其學生安全責任由學校校長及有關人員負責,審批單位應負領導責任;未履行審批程序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學校自行組織的集體活動,安全工作的全部責任由學校負責。
2、形成安全隱患或引發(fā)一般安全事故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學校寫出書面檢查,取消單位當年評選先進資格;同時追究學校校長、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3、造成學生人身傷害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學校寫出書面檢查,取消單位當年評選先進資格;免去學校校長職務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安全責任追究的對象:校長負有領導責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的副職領導或中層干部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責任人;教職員工對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是具體責任人。對第一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誡免談話、取消評優(yōu)資格、通報批評、調離、免職等組織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根據調查結果,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實行聘用制的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扣津貼或獎金、辭退(解雇)。上述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判決承擔相應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
1、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2、一年內發(fā)生多次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3、發(fā)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和警告后,未及時改進或整改不力,以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有效處理,以致造成更大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6、對存在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教學和學校正常秩序的;
7、發(fā)生重大政治安全事件的;以及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不穩(wěn)定因素、群體性事件(苗頭)責任事故及其隱患的;
8、在上級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考核中不合格、不達標的;
第三十五條 問責包括以下具體方式:
(一)警示;
(二)誡勉談話;
(三)行政處分。
對出現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經濟損失和重大人員傷亡后果的責任人予以警示。
對一年內2次警示的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一年內2次誡勉談話后學校安全穩(wěn)定工作仍未改進,被動局面仍未能改變,存在嚴重安全穩(wěn)定隱患或發(fā)生嚴重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被追究責任人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對問責的當事人,同時依情節(jié)扣除不少于一個月的績效工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被追究責任人為黨員干部的,同時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fā)現或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不及時查處的;
2、對重大、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3、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 學校安全工作不力,在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整改建議和警告后,年度考評中連續(xù)兩年仍不達標的,實行一票否決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對學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根據國家對事故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需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的,依照本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需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教育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提請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學校是指本縣各類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幼兒園;所指學生為以上學校學生、幼兒。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符的,依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